在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期,要充分利用债权融资的杠杆效应,满足大规模建设资金的需要。信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旧改贷款、开发贷款等。在项目建成运营的初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 银行贷款 旧改贷款是商业银行对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等的综合整治、改变功能等建设提供的信贷融资,用于项目并购、支付前期配套费用、归还股东借款和项目建设等资金需要。目前,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下,对进入房地产领域的债权融资进行严格限制,包括银行贷款、信托、通过私募基金渠道的债权融资等。银行的新增旧改贷已基本停止发放,银行开发贷款基本只针对满足“四三二”条件的项目。就城市更新的长期发展来看,特别是对改变功能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在其改造建设环节,对满足债权融资条件的,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渠道提供贷款满足改造建设资金需要。
- 信托贷款 城市更新项目利用信托贷款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条件要看监管部门地方银监局是否将城市更新项目认定为房地产项目。如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属于房地产项目,则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即“四证”齐全,四证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保障房20%);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如监管部门将城市更新项目认定不属于房地产项目,则不受“四三二”条件的限制。 城市更新项目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项目销售回款和资金置换。当项目成熟、风险进一步降低时,可用更低的融资成本置换信托贷款。
- 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金融一般是由国家出资、得到政府支持、重点用于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政策工具。在不满足商业性金融盈利要求的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亏损一般会由国家补贴。开发性金融开展的是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但不亏损的业务。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城市有机更新中的部分项目是国家政策扶持的方向,属于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可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提供的中长期和低成本融资。 可提供中长期的金融支持。商业金融体系中对中长期融资的支持相对缺乏,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通过发行债券和吸收长期存款等,与发放长期贷款的期限较为匹配。 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不吸收储蓄存款,主要依靠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政府给予一定的增信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有经营成本、机构人员开支。所以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成本较低,可发放低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