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6年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t.fujian.gov.cn/zwgk/zcfg/zrzybwj/202603/t20260302_71034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