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k-PFI的应用案例分析

制度基础与核心定位

  1. 法律与政策支撑

1999 年《PFI 法》(《民间资金等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为制度核心依据,由内阁府 “PPP/PFI 推进室” 统筹政策规划与项目监管,国土交通省主导公园领域落地实施 [15,33]。

  1. 核心目标

应对财政紧缩与设施老化困境,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实现 “大型公园新建 / 整体改造 + 长期运营” 的效率提升与财政减负 [13,19]。

关键运作要素

维度具体内容
实施范围公园整体尺度,聚焦投资大、管理复杂的新建公园或全周期整体改造项目
委托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民间实施主体,签订长期合约
合同期限通常 20-30 年,覆盖 “设计 – 建设 – 运营” 全阶段闭环
核心职责民间主体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责任,所有权归公共机构
收益机制1. 收益来源:政府支付服务费或使用者付费(如设施使用费);2. 分配规则:向政府缴纳指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可自由支配 [19,25]

全流程运作逻辑

项目启动阶段:精准筛选与评估

  • 优先选择财政压力大、需系统性升级的项目(如闲置地块新建公园、老旧公园整体翻修);
  • 以 “物有所值(VFM)” 为核心评估指标,需证明项目较政府单独实施可降低成本或提升效率 [25]。

实施运营阶段:一体化责任闭环

  • 融资与建设:民间主体全额或主导筹集建设资金,政府可提供信贷支持(如长井海之手公园由企业自筹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建设费 [27]);
  • 运营管理:负责公园日常维护、设施更新、活动策划等全链条服务,可通过商业配套(如餐饮、体验设施)提升收益;
  • 协同衔接:项目期满后可衔接其他公私合作模式(如长井海之手公园 PFI 到期后转为 “指定管理者制度”,后续再引入 Park-PFI [29])。

监管与保障机制

  • 动态监管:政府全程监督服务质量与公益属性,建立绩效评估体系;
  • 政策弹性:允许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运营(如合理设置商业设施、调整收费标准),平衡公益与效率 [25]。

典型案例与实施成效

  • 长井海之手公园项目(神奈川县横须贺市)
  1. 背景:原海军设施改造为综合公园,因财政困难搁置 21 年;
  2. 运作:2003 年招标引入农场株式会社,承担 1.5 年设计建设 + 10 年运营,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并支付部分建设费;
  3. 成效:VFM 达 22%(缩减政府投资 22%),建设时间缩短至传统模式的 20%,期满后平稳衔接后续运营制度 [26-29]。

与其他模式的核心差异

对比维度PFI 制度Park-PFI 制度指定管理者制度
实施阶段新建 / 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与更新现有公园运营
合同期限20-30 年最长 20 年3-5 年
收益用途企业自主支配(缴政府费后)反哺公园设施维护补充运营成本
法律依据《PFI 法》《都市公园法》《地方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