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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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联合印发《陕西省“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支持、严控风险”的原则,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及运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通过差异化贴息政策,重点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与运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推动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

《方案》明确了贴息范围,2026年1月1日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用于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贷款均可申请。

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包括六类:城市基础设施品质提升,涵盖燃气、供热、供水等老化管道及设施建设改造,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改造,综合管廊建设及停车设施改造等;老旧街区(厂区)及老旧火车站周边街区改造提升;完整社区建设与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历史城区街区保护修复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公共空间改造利用;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等。

《方案》设立两类贴息支持方式,实行分类施策,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

一类为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为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快速跟进,缓解项目建设初期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限1年。

第二类为项目运营贷款贴息。引导社会资本注重后期运营,提升项目自我造血能力,推动“重建轻管”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变,对盘活老旧街区、厂区等存量资产且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的项目,对项目投入运营当年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期限1年。

《方案》明确,年度“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按照1亿元控制,实行总额管理、先到先得。贴息按季度办理,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首个季度实行“先付后贴”,以后季度银行在收息时直接扣除财政贴息部分,企业仅支付剩余利息。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与银行实行“先预拨后清算”,贷款合同期限超一年的项目均按一年预拨。

有合作意向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城市更新贷”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各合作银行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坚持企业自愿,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城市更新贷”审批,加快审批流程和资金投放。

《方案》强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对民营企业项目与国有企业项目一视同仁,各级住建部门在项目摸排和储备库入库环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差异化审贷标准。同时,严守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线,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原文地址
https://czt.shaanxi.gov.cn/xxgk/zdgk/lvyj/qywj/202608/t20260814_3666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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